| 传统·普遍性·现代化——读《儒家伦理争鸣集》并对双方分歧的再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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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刘娜 发布时间:2007-9-26 16: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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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个体性”、“团体性”与“社会性”自然都代表着刘先生的现代视角,而孔孟的“孝弟”、“仁爱”包括“泛爱众”则代表着历史的旧案。刘清平的“简捷”之处在于:他全然不管孔孟思想中是否包含这种“个体性”、“团体性”与“社会性”的划分,却一定要以之作为裁定孔孟思想的标准,所以后者就不得不在刘先生的现代剪裁下一一呈现:既然“他们”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维护其“血亲团体性”,那么,这不导致腐败又会导致什么呢? 为了将儒家的这一特征彻底证实,刘先生还找来了历史的“旁证”,并通过儒家对它们的批判反证儒家的“血亲团体性”特征: 尽管杨朱主张的“为我”要比儒家更为重视人的个体性,墨子主张的“兼爱”要比儒家更为重视人的社会性,但孟子却明确认为:由于他们并没有把“父子有亲、君臣有义”的团体性“人之大伦”视为本根至上的最高原则,因而只能是“无君无父”的“禽兽”(第873页)。 杨朱的“为我”与墨翟的“兼爱”都曾遭到过孟子的批判,但孟子的批判是有儒家学理——万物一体之仁的依据的。今刘先生既不需要弄清儒家本身的学理依据,也不需要弄清孟子要求在杨墨二者之间“执中有权”的具体指谓,更不需要澄清杨朱与墨翟的主张究竟是什么样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只要他们都反对儒家并且遭到儒家的批评,自然对刘先生有用;而只要刘先生将其“个体性”、“团体性”与“社会性”的“明镜”一经高悬,儒道墨三家马上就一个萝卜一个坑地显现出自己的本真面目。而对儒家来说,由于其既反对杨朱的“为我”——个体性,又反对墨翟的“兼爱”——社会性,那么,除了导致腐败的“血缘团体性”这条死胡同,儒家还有什么路可逃呢? 既然儒家已经被钉死在“血亲团体性”这张“腐败温床”上,那么从广泛的社会效应的角度看,它又会起什么作用呢?自然,这就是不折不扣的“压抑”社会公德的作用: 儒家伦理处理公德与私德关系的这种方式,已经蕴含着凭借血亲私德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这一点集中表现在:由于儒家伦理赋予孝悌私德以远远高于仁爱公德的终极意义,结果,在它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只有血亲私德才能够成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内容,而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公德则必然受到前者的束缚限制,以致丧失自己的自律意义,难以获得充分发展(第898页)。 这就是说,由于儒家把“血缘团体性”看得至高无上,因而它不仅在社会层面上压抑公德,而且由于其对社会公德的“束缚限制”,最后也必然丧失公德本身所具有的“自律意义”,——这就连私德也“难以获得充分发展”了。既然儒学既是现代腐败现象的精神根源,同时又“压抑”公德、消解私德,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儒学这种传统社会的主流精神,还能对现代社会起什么作用呢?所以刘先生的结论自然是:“颠覆儒家传统,摧毁儒家精神”。其所谓的“后儒家”论说,正是在“颠覆儒家传统”基础上——将儒学剪成碎片之后对儒学的再塑。 刘先生这种完全按现实需要来裁定历史的方式遭到了郭齐勇先生的批评。按照历史的还原原则,郭先生首先将这几个“腐败”案例还原于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中,认为在传统的宗法社会,舜、孔子的做法有其深度伦理学的依据。简而言之,其依据就在于:父子亲情是最基本的人伦关系,而父子关系又是不能简单地等同或直接化约为现代社会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旦父子关系完全化约为法律关系,那就成为“问题父子”(第13页)了,——文革中“父子、夫妇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那正是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大问题大危机的时候”(第13页)。所以,在郭先生看来,所谓的“腐败”,实际上是孟子依据儒家经、权统一的思想对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张力的一种“巧妙“化解,也是儒家的仁爱情怀与权衡分辨智慧高度统一的表现。至于当今的腐败问题,那是有着复杂的现实成因的,完全将腐败归结为儒家对亲情伦理的重视,“那是推卸今人的责任”(第19页)。 由于郭先生坚持孟子的经、权统一思想并用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来诠释二者的关系,因而又遭到了穆南珂先生“双重标准”的反批评。在穆先生看来,“在需要为这一原则的原始意义作辩护时,郭文用了‘特殊意义’的文献考古;当需要阐发这一原则的当代意义时,郭文用了‘普遍主义’的诠释”(第966页)。穆先生批评郭文是“双重标准”,按照反向推理的原则,他自然是坚持一元标准的,那么,其一元标准是什么呢?穆文一开篇就明确断定:“‘父子互隐’的命题,既不为法律所容,又有违于伦理公德,其间的是非、道德明若泾渭,对任何一个奉公守法的正直公民都几近常识……”(第964页)显然,穆文不仅在继续着刘清平的论说,而且还将刘文以现实裁定历史的方法推向极端,推到了绝对化的地步,即:当今的法律完全可以裁断千古,任何以特殊主义为历史旧案辩护的观点,都必然会陷入穆先生所设计的“双重标准”的泥潭。所以,对于刘清平与郭齐勇争论的那几个“腐败”案例,穆先生不无“欣喜”地评论道: 无论把这种“舜之德”牵强附会到何种程度,都难以克服“孟子论舜”之理论上的两难,即:要么认同双重道德标准,要么放弃这种道德。无论那种选择,都会把这种“亲情”之德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引者注)销蚀殆尽(第9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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