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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重新解说
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刘娜  发布时间:2007-9-10 14:35:59    


    上文提到,广义地说,礼涵盖了人类一切行为规范,从一般举止礼貌、习尚规矩、宗教仪式、百业分工、交易常例、社会公约、政治制度、法律条款,制衡手段以至所有人际关系规范。什么是法?法就是礼的内容当中被权力机构规定为强制执行的那部分。在孔子所处的时代,主要指惩治犯罪的刑法而言。礼包含了法,法是礼的一部分。提倡“克己复礼”,当然包括“克己守法”。
    礼是仁的执行手段,首先要强调关于仁的觉悟和自觉遵守的方面;所以礼的内容包括大量在强制执行的法以外,那些多要靠著自觉性来贯彻的行为规范---可称为狭义的礼。不管是刑法或其他一切法,如果没有仁为思想基础,没有那些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狭义的礼)为前提,就是非礼之礼,或非礼之法,失去了“仁-中-礼”三位一体意义上的有效性。“徒法不能以自行”也。
    为此孔子说过,“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居尊上之位者)以德教民,而以礼(狭义的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以不用刑为期盼)。”“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禁)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则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则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是以威武而不试,刑错而不用。”反之,“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虽有刑法,民能勿逾乎?”(《孔子家语.刑政》)因此,将法同礼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是不可思议的悖论。
    战国后期,儒家传人荀况有鉴乱世罪恶滔滔,强调用法的重要性,当然是“君子时中”的必要。但他的弟子李斯、韩非之流投奔秦国后,弃仁、礼、中庸若敝履,承接前期法家商鞅衣钵,强调对立的绝对性,主张强凌弱,大制小,用严刑峻法,镇压臣民,以恐怖主义治国术投暴君之好,当起了青出于蓝的所谓后期法家。韩非在他的书中说:“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主张“以公灭私”,消灭民众的自我意识,使顺服君主为代表的伪公。为了这个目的,他以为软刀子不中用,所以建议:“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乐以刑杀为威”的千古一帝嬴政(秦始皇)心有灵犀,必要引为知音,“恨不能与子游”了。这些彻底反“调谐”,否定仁政,逢君之恶、荼毒生灵的所谓法家也者,得逞于一时,多以作法自毙留名后世。他们的“法术势”治国术,相当于专制人治体制下的国家恐怖主义帝王术,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相较,此法非那法,风马牛不相及也。依靠这个法家路线在极度两心失衡中乘势崛起的秦皇朝,自许万世大业,结果顷刻烟飞灰灭。
    自西汉独尊儒术以还,法回归到了礼的范畴。儒家的礼被扭曲为“唯上”的“三纲五常”,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王,可肆意施行法家暴政也不算违礼,从此不再有法家独立地位的必要了。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文化大革命后期开展批孔运动,竭力贬低和否定儒家学说,颂扬法家的反人性恐怖主义帝王术,以为彻底镇压反革命和创新改革的先师,生造杜撰儒法斗争奇谈,意在影射‘当代大儒’,显然无视历史,离题万里了。据悉现在还有人把中国秦代法家当成反对人治、堪与现代法治遥相辉映的进步力量,岂非“假作真时真亦假”了吗?
    关于法家这个概念相当驳杂。后世有人将管仲,子产等改革家也列为法家,其实他们与商鞅、李斯、韩非等公认的法家代表人物有本质上的区别,此法家非那法家也。此处从略。
    近世民主潮流浩浩,世界民主先进或追随民主的国家,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倾向于将各种调谐人际关系形成的规范性成果,也就是上面所说的礼,尽可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循的准绳,形成所谓“法典化”的礼。现代国家从根本大法宪法而下,除详备刑法外,反托辣斯法、税法、征兵法、公司法、劳工法、移民法、治安法到垃圾分类回收办法,包罗万象,有增无已。迄今为止,人类还处于礼(包括法)由简到繁的发展阶段,许多礼的内容和应用,多要经由法律的形式表达和实施,礼和法常常难解难分。但无论法律如何合乎中庸之道,何等完备详尽,唯有立足于对仁的观念的理解和信仰之上,这个法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否则,人类的灵性创造能力,在不仁的自私恶性驱动下,钻法律空子,设计各种对策,“虽有刑法,民能勿逾乎?”终会视法律为无物的。离开了仁,以法律为万能,依靠越来越繁琐的法律堵塞各种漏洞,结果总要事与愿违,甚至法虽繁多,社会愈乱。今天许多国家,面临信仰危机,惊呼犯罪泛滥,并非因为法律欠备,要害就在于信仰基础动摇或索性付诸缺如的缘故。“仁-中-礼”三位一体,法即是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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