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的重新解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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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刘娜 发布时间:2007-9-10 14: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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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轲的弟子桃应出过一道熔亲亲和尊尊于一炉的有趣难题:“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舜的父亲)杀人,则如之何?”孟轲回答“执之而已矣(抓起来就是了)。”弟子又问‘然则舜不禁之?’回答说“夫舜恶得而禁之(舜怎么可以去禁止呢)?夫有所受之也(执法者有所受命,非敢所私,虽天子之命,亦不得而废之也。)。”弟子再问“然则舜如之何(那么舜还有什么办法救瞽叟吗)?”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草履)也;窃负以逃(偷偷背著他逃亡),遵(循)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章句上》) 这是说,为士者但知有法,天子之父也应守法;为子者贵为天子,也不可以徇私枉法动用权力包庇父亲的罪过。桃应提出了一个假设性问题:舜在这种窘境下,有什么办法保护父亲免受罪责吗?孟轲对于桃应的假设性问题的回答,显属假设性的揶揄性质。在孟轲理想化了的虞舜盛世里,设想那皋陶主持下“有所受之”的司法部门具备可以抗衡王权的制衡力量,舜没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因此推出了这样的答案:舜若要包庇犯了杀人罪的父亲,唯有不在乎抛弃王位,偷偷背著瞽叟逃跑,终其一生躲在杳无人烟的海滨自得其乐一途了。 这段对话中,孟轲指出,王者无权包庇亲属,否则唯有丢掉王位、犯法逃亡、终身躲藏。后世伪儒当道下,竟有许多学者说成孟轲主张(“教唆”)舜这位圣君,不惜犯渎职包庇窝藏罪以尽孝道,以为孟轲把孝道夸张到了可以置国法和王权于不顾的地步,可不滑稽突涕? 伪儒力倡愚孝以为愚忠张本,对于古书上的记载,必尽其曲解、篡改和杜撰之能事,因此在尊儒大帽子下,后世文献中关于论孝道的论述及其注释,颇多错乱矛盾现象,乃至演化产生“二十四孝”之类丑陋荒谬的愚孝愚民愚民怪物,与儒家本意相去不可以道里计。另外因为文字错漏或标点符号阙如,也容易产生一些误解或曲解。 《论语.子路》载有这样一则故事: 好龙又怕龙的叶公,给孔子出了一道两难的题目:“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他的熟人当中有个正直的人,其父偷了人家的羊,儿子出来作证。)让孔子评说表态。孔子若反对为父罪作证,叶公会说违背了正直原则,如果肯定儿子作证行为正确,又可嚷嚷违背了孝道。 孔子反问道:“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通行本中,最后有个语气词“矣”,按文意应取消,或改为问意词“欤”。)”(我熟人当中的正直之士难道不是这样处理是非问题的吗?倘若父亲为儿子隐瞒罪过,儿子替父亲隐瞒罪过,如此互相包庇,还有什么正直可言?)孝道岂是正直原则的破坏因素,孔子怎会上了此公圈套? 古汉语不讲究标点符号,不用问意词“吗”,后世伪儒把疑问句的反义变成了正意,断言孔子无限夸张孝道,把包庇犯罪的“父为子隐”和“子为父隐”认做了“正直”。明眼人不难看出,以说谎、伪证包庇父罪,即便曲解之为孝心,又怎能称得上“直者”呢?以父子互隐罪恶为正当,难道没有君王、国法、民意和天意的地位了吗?诚如《孝经》明言,陷父于不义,又焉得为孝乎?如此解释非但于理不合,而且语意牵强,迹近笑谑矣。 十七世纪欧洲民主先驱洛克(John Locke)以为:“就约束儿女不得从事任何可以损害、冒犯、搅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予他们以生命和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得解除儿女的这种义务。然而这决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命令子女的权力,或一种可以制订法律或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应该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这段话代表著西方立足两心调谐原理的孝道伦理观,与儒家孝道本意所见略同也。 尊尊和亲亲都是双向的。尊者、长者犯了错,不能无限照顾、迁就,都应有礼法可治。把上面两个故事的原委解说清楚,是为“正名”正名的必要,也是正确理解孔子“礼治”学说的必要。 至此,还要澄清一下礼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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