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的重新解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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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刘娜 发布时间:2007-9-10 14: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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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分工层次上,各人表现和贡献不同,应该得到不同的评价和回报。这就好象孟子说的“物之不齐,乃其自然之理。其有粗细,犹其有大小也。若大屦小屦(屦:古时用麻、葛等成的鞋)同价,则人岂肯为其大者哉?今不论精粗,使之同价,是使天下之人皆不肯为其精者,而竞为滥恶之物以相欺耳。”结果只能是“相率而为伪,乱天下也。”(《孟子滕文公章句上》) 墨家批评儒家学说“爱有差等”,提出“兼相爱交相利”说,抹杀人际待遇应有差别,主张“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人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其实,人之爱其子与邻之子本有差等,爱你的至亲和爱你的敌人恐怕更难等同起来。墨翟要求对陌生人如同自己的父亲,恐怕只能导致对自己的父亲如同陌生人。如此所谓“爱无差等”,只能是取消人性利己的进取心的存在,最终否定了人的灵性创造能力的有效性,其不切实际相当于后世的乌托邦之想。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孔子不赞成这种貌似非常大方高尚的欺人之谈,答曰“何以报德?以直(秉公办理,不挟私嫌)报怨,以德报德。” 或人之言,表面厚道,实则怨、德之报皆不得其所也。孔子反对一味逆来顺受,不讲是非原则地以德报怨,如此无异纵容坏人,鼓励邪恶;也不提倡那种以怨报怨,怨怨相报,去做出跟对方一样令人厌恶的坏事。孔子主张以直报怨,这个直,就是秉公办理,不挟私嫌,是为儒家循中庸之道导致的应有明智结论。 后人往往以为儒家主张“以德报怨”,其实此话出自《老子》第六十三章:“大小多少,报怨以德。” 以讹传讹,大谬不然也。 由仁及礼所赖的中庸之道,是一种优化决策之道,绝非简单平均折衷“和稀泥”的“乡愿”之道或走极端,不应当提供绝对平均化,或只讲爱心(公心)不讲私心的制度。这个道理常被误解或曲解,为此不厌其烦,反复说明,学者所宜详玩也。 行仁的原则,即弘扬爱心,追求两心调谐的原则,是万世性和普世性的;而礼这个形式,就要按着中庸之道与时俱进,因时因地因体制宜,不断修正,不断发展,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礼不仅把万物之灵和野兽以及无生命的东西从形式上区分了开来,更是为了造成一种有利人类灵性创造能力循正道顺畅发挥,带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社会环境条件。 礼实际上是对人类行为自由度的调控,其主要功能在于约束;从自觉遵行的规矩到强制制衡的法律,包括对统治权力的制衡功能,都是不同形式的约束作用,都以贯彻两心调谐为目的。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礼将由无到有,由简到全,逐渐达到繁复高峰,然后在通向理想化的大同社会的高级阶段,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约束终会越来越少,终要由繁到简。 制衡是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制约手段。不同于一切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机制;它是一种平行或高于被制衡对象的否决力量,其中对统治权力的制衡功能,可以说是礼的约束作用的最高形式,也是仁的最后守护神。 “权力制衡”不容统治者掌控为所欲为的绝对权力,以避免严重决策错误,防止不可挽回地腐化堕落;否则,无制衡绝对权力一旦失却自制,就可能凌驾礼制之上,随意颠覆两心调谐大原则,造成无穷无尽的人祸浩劫。 中国的礼于夏商周三代逐步成形,孔子皆尝学之而能言其意。夏礼已远,当时虽有夏朝后代杞国在,不足证也;殷礼尚有殷人之后宋国保存,但非当世之法;周礼乃时王(本朝)之制,内容详密,有“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汉书.艺文志》)之称,到春秋乱世时虽有散失,但仍为当时所用。孔子以为“周监于二代(意为周借鉴、继承、发展了夏、商二代的成就。监同鉴),郁郁乎文哉!”声望崇高,号召力强,大体尚未与春秋时代现实脱节,因此说:“吾从周”(《论语.八佾》)。 尊重周礼,目的是“古为今用”,以复古之名行改制之实也。孔子在周礼的框架基础上提出了许多进步性的改革,例如反对杀人殉葬、贵畜贱人、昏君独裁、横征暴敛等旧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孔子反对旧日对庶民阶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作法,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破除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把原来作为贵族专利的礼,推广到民众中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礼的范畴,实现道德礼仪上的平等;“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学章句》)也。孔子也反对形式主义、繁文缛节、铺张浪费的各种礼仪。鲁人林放问礼之本,孔子告诉他“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那种执礼极端化的名流典型,同不把礼当作一回事的另一极端一样,也都不为儒家所认可,“伯夷隘(狭隘),柳下惠不恭(简慢),隘与不恭,君子不由(不取)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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